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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出资与债权并不当然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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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对公司享有借贷债权的股东未按照股东会决议足额缴纳出资的,公司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其足额缴纳出资,并按照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直接抵销借款。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22日,赵某向甲公司汇款1000万元,双方约定资金中360万元为注册资金,640万元为借款。

  2010年6月8日,甲公司召开第一次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确定赵某持股10%,股本金360万元。

  后甲公司注册资金增至6200万元,赵某持股10%,其出资额于2011年4月14日增至620万元,借款金额为280万元。

  2010年至2012年,甲公司归还赵某借款共计150万元。

  2012年4月18日,甲公司召开股东会,确定全体股东最低投资额为9000万元,赵某持股10%,最低投资额为900万元。

  2013年,赵某向中院起诉,请求甲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甲公司抗辩称,根据2012年4月18日股东会会议纪要,赵某的出资额应达到900万元,2009年的借款已经全部转化为股本金,因此双方并非借款关系。中院认为,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借款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判决甲公司向赵某偿还借款本息。

  甲公司不服,向高院提起上诉。高院认为赵某的出资行为实为对甲公司的自愿增资,并非民间借贷。据此,高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2014年,赵某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提审本案。最高法院认为,股东会议纪要的约定并不必然成为直接抵扣赵某借款的依据,且甲公司陆续归还赵某借款,也以实际行动表明借款事实存在。据此,最高法院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要点

  股东会议纪要的约定并不必然成为直接抵扣赵某借款的依据。

  首先,案涉股东会会议纪要中的最低投资额并不等同于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亦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增资是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资信度,依法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有关规定执行。增资前首先由股东会对增资作出特别决议,其次,公司应当依法修改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及股本认缴出资的条款,再次,增资后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根据甲公司工商档案记载,甲公司注册资本为6200万元,赵某完成出资620万元义务并占有甲公司10%股份。即甲公司也并未按照2012年4月18日股东会会议纪要实际履行,也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根据甲公司章程,亦未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变更。

  其次,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如果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作为公司或其他已经足额缴纳增资的股东而言,可以要求赵某缴纳出资款项,并按照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直接抵销借款。

  另外,就本案2012年4月18日股东会议纪要通过后,2012年6月11日、2012年8月27日及2012年9月29日,甲公司陆续归还赵某借款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共计50万元。表明甲公司以实际行动认可赵某在甲公司账户除620万元股东款项之外为借款。

  综上,甲公司仅根据该会议纪要认为双方争议的款项系赵某向甲公司的出资款,证据不足。



律师分析

  一、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照《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增资程序。增资前首先由股东会对增资作出特别决议,其次公司应当依法修改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及股本认缴出资的条款,最后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如果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股权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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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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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公司通过决议的方式同意对外提供担保,该意思表示的形成属于公司内部的事情,即使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被法院确认无效,也仅在公司内部发生效力,不影响其对外形成的法律关系效力。

 

案情简介

2004年8月27日,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银借字(2004)第08001号借款合同,乙公司向甲银行借款1亿元整。同日,丙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04年12月10日,乙公司与甲银行又签订了银借字(2004)第12002号借款合同,乙公司向甲银行借款1亿元整。同日,丙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丙公司提交给甲银行的资料有:同意为乙公司1亿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担保函等。2006年,丁集团收购丙公司,并将其更名。2009年,丁集团以方丙公司为被告,通过诉讼方式确认方丙公司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无效。 因乙公司和方丙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利息,经甲银行多次催要,丙公司归还了1300万元,余额1.87亿元至今未能收回。2010年3月,甲银行诉至高院,请求判令乙公司还本付息,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高院一审判决支持了甲银行诉请。 

丙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以公司同意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已经被确认为无效为由主张免责,最高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了该诉请。 裁判要点 关于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被法院确认无效,是否影响其对外形成的法律关系效力。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担保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该真实意思的形成属于公司内部的事情,即使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被法院确认无效,也只是在丙公司内部发生效力,不影响其对外形成的法律关系效力。丙公司上诉认为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被法院确认无效直接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1、鉴于目前各地法院对于《公司法》第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为保险起见,建议债权人在接受以公司为主体的单位提供担保时,应要求该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供相应的决议文件,以尽到必要的形式审查义务,防止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

 2、债权人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仅需对公司同意担保的决议文件作形式审查即可,而不必深究该决议是否真实有效。提供担保的公司也不能以该担保决议无效、被撤销或者不成立为由,主张撤销担保或者确认担保无效,进而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 

3、当事人在判断公司对外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时,应坚持内外有别的思路。具体而言:公司内部作出意思表示的过程、程序、效力等应与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过程、程序、效力等相区隔。不能以公司的内部行为效力影响公司对外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更不能以公司对外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反向否定公司内部作出的决议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股权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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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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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公司通过决议的方式同意对外提供担保,该意思表示的形成属于公司内部的事情,即使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被法院确认无效,也仅在公司内部发生效力,不影响其对外形成的法律关系效力。

 

案情简介

2004年8月27日,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银借字(2004)第08001号借款合同,乙公司向甲银行借款1亿元整。同日,丙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04年12月10日,乙公司与甲银行又签订了银借字(2004)第12002号借款合同,乙公司向甲银行借款1亿元整。同日,丙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丙公司提交给甲银行的资料有:同意为乙公司1亿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担保函等。2006年,丁集团收购丙公司,并将其更名。2009年,丁集团以方丙公司为被告,通过诉讼方式确认方丙公司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无效。 因乙公司和方丙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利息,经甲银行多次催要,丙公司归还了1300万元,余额1.87亿元至今未能收回。2010年3月,甲银行诉至高院,请求判令乙公司还本付息,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高院一审判决支持了甲银行诉请。 

丙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以公司同意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已经被确认为无效为由主张免责,最高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了该诉请。 裁判要点 关于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被法院确认无效,是否影响其对外形成的法律关系效力。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担保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该真实意思的形成属于公司内部的事情,即使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被法院确认无效,也只是在丙公司内部发生效力,不影响其对外形成的法律关系效力。丙公司上诉认为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被法院确认无效直接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1、鉴于目前各地法院对于《公司法》第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为保险起见,建议债权人在接受以公司为主体的单位提供担保时,应要求该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供相应的决议文件,以尽到必要的形式审查义务,防止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

 2、债权人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仅需对公司同意担保的决议文件作形式审查即可,而不必深究该决议是否真实有效。提供担保的公司也不能以该担保决议无效、被撤销或者不成立为由,主张撤销担保或者确认担保无效,进而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 

3、当事人在判断公司对外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时,应坚持内外有别的思路。具体而言:公司内部作出意思表示的过程、程序、效力等应与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过程、程序、效力等相区隔。不能以公司的内部行为效力影响公司对外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更不能以公司对外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反向否定公司内部作出的决议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股权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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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增资、转增资本等股权变动是否要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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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减资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二、企业增资扩股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不同类型,企业增资扩股是企业股东投资行为,直接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作为企业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此,企业以股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处理,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此项业务可分解为两步,第一步,被投资企业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第二步,股东以分得的股息、红利用于增加股本。第一步,被投资企业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其中,满足居民企业股东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上述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步,股东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股本,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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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开公司,出多少钱就拿多少股权,你还要被这句话忽悠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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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常见错误:

  出多少钱,就分多少股权——出钱但不出力的股东拿了分红大头。

  因为情谊,均分股权——企业没有话事人,很容易引起股东纷争。

  股权分散,股东间差距不大——股东抱团,小团体出现。

  大股东吃独食,独占90%以上股权——小股东没动力,特别是创业期股权不值钱的时候。


 

2

股权结构对企业有多重要?

  业内有种说法,投资=投人=投股权结构。

  可见,股权结构对一家公司长远发展的重要性。根据相关数据,中国的企业数量超过2000万户。中国每天有1 万多家企业注册,平均每分钟诞生7家企业。

  但是,中国企业的存活率却很低,中小企业平均寿命仅为3.7年。

  即便是拿到融资的企业,也很难说都能存活。很多企业会走上“一年发家,二年发财,三年倒闭”之路。

  我们不去逐一分析每家创业企业具体的死因。但是,影响创业企业生死存亡的,肯定包括合伙人股权分配不合理的因素。


 

 

3

马云如何锁定18罗汉,成就了今天阿里巴巴的神话?因为他一创业就有高人为他做清晰的股权规划及股权激励设计!

  马云上市的事件告诉我们:

  股权可以吸引人才(蔡崇信)

  股权可以留住人才(18罗汉)

  股权可以融资(孙正义)

  股权可以打市场(与雅虎合作)

  股权设计控股(马云不到10%控制公司)


 

4

举例说明:

  假设今年王总与其它4位股东投资100万,每人各出20万合伙开一家养猪场,但是5个人只有王总会养猪。刚好环境好,生意特别红火,猪也特别健康,长得白白胖胖的,年底收回成本外,每个人还赚了20万,每个人都分了20万,而且4位股东什么都没做,白白赚了20万,很开心。

  分红的时候王总就不开心了,后经过谈判决定:只要王总今年能达到500万,4位股东每人再拿5%的股份给到李总,于是成交了。于是4位股东因为不用管理了,就去巴厘岛旅游去了,随后4位股东又说;只要王总今年能干到1000万,我们4个人再给你5%,加油干,最后的结局是:王总离婚了,因为跟猪睡的时间比跟老婆睡的时间长。


 

5

总结:

王总这种的老板,是用一辈子的生命来换取财富;而上面4位股东是用别人的生命来换取财富,您愿意当哪种?所以只有这种老板你才有办法做到一辈子的时间赚到2倍、3倍的钱,同意吗?


 

人管人累死人,合伙制度激活团队解放老板。


  1、合伙人股权怎么分,什么时候分,分多少最合理?

  2、如何设计合伙人股权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3、想要留住人才,激励管理层更富积极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该从哪方面入手?

  4、众筹融资的专业策划方案怎样制定才能吸引到企业家的投资?

  5、如何确保融资后,股权被稀释的同时保持控制权?

  股权问题,在每个企业的生命当中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有多少企业家因为不懂股权,公司天天上演三国演义,五王争霸战中,业绩、利润、积极性大幅度受损。

  所以在这个合伙制的时代下,一套有效的股权布局机制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


案例北京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份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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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北京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份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还债。同时,法院指定了管理人对该公司开展破产清算工作。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发现,该公司于2017年5月与广西一家设备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公司作为卖方向合同相对方广西公司出售工业锅炉配件设备2套,总价款68万元。该买卖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即债务人提供了其中的1套货物,但广西公司未向该公司支付任何合同款项。管理人在查清事实后,通过邮寄快递的方式向该广西公司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中载明,要求解除双方于2017年5月签订的买卖合同,广西公司偿还债务人货款34万元。广西公司收到通知书后以货物存在产品质量为由,拒绝支付。管理人决定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合同已解除,广西公司偿还北京公司货款34万元整。
       一、破产过程中,对待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选择继续履行,还是解除破产申请受理后,如果管理人发现债务人与合同相对人(合同的另一方主体)存在未履行完结的合同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在破产法出台之前并没有具体的规定。2017年6月1日破产法的出台就此问题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破产法出台之前,已宣告破产,经发现存在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需要通知债务人继续履行。破产法出台之后,对于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选择解除合同。1. 无论是解除还是履行,须是双务合同如果存在债权人与合同相对人未履行完结的合同,且属于双务合同,管理人有决定选择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相对人也有催告管理人作出履行合同或是解除合同的权利。双务合同即为合同双方互负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比如典型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提供货物的义务也有收取价款的权利,买方有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2.管理人既有选择权又有决定权说管理人具有选择权是因为,管理人有权根据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去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这一权利合同相对人无权干涉。说决定权是因为,如何选择本身就在于管理人,如果管理人选择了解除合同,则合同相对人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该合同,当然如果一旦破产,可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机率较小,但这并不排除继续履行合同会使相对人取得更大利益空间的可能。但是管理人的这一决定权利也是被限制的,因为对于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合同相对人尚有催告权,且对于管理人提出继续履行合同时,合同相对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视为合同解除。二、法院应否支持债务人关于确认合同已解除的诉求本案发生在破产法实施之后,案涉合同属于双务合同,管理人有选择继续履行或者解除的权利,因此当广西公司收到北京公司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后,双方的买卖合同便已解除,广西公司有义务向北京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当其未履行此项义务时,北京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解除合同和要求偿还货款之诉,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据破产法的规定支持北京公司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三、如果破产程序已终结且破产人已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该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破产人一旦办理了注销手续,法人主体资格便消灭,公司便不复存在。此时如果发现有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因为法人主体已消亡,是无法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的。破产法对此种情况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通过公司法对于未履行清算程序便将公司解散的,如果因股东的原因导致没有清算就将公司解散注销的,股东要承担清算不实的责任,对于造成债权人利益损失的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如果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所有程序合法,管理人也尽到了相关义务、不存在其他过错,且企业已破产,就无从处理的局面?当然,破产法也有规定,如果因管理人未尽勤勉尽责,未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受到损失的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便可向管理人提起损失赔偿的请求。

自建房房产过户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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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建房房产过户如何办理农村房屋很多都是自建房,自建房有房产证吗,自建房房产过户如何办理自建房必须先领取房产证才能出售,不能直接办理购买者的房产证。自建房房产过户的税负是有哪些

       我家住在江津的一个小镇上,城镇规划搞修建,占了些旁边村子人家的旧房子,陪给他们新修建的房子,有一家只有老年人在家了,打算到儿子那里住,他们就把房子卖给了我姐姐,现在房子刚建成还没有办理房产证,请问这种可以直接用我姐姐的名字办理房产证吗那这种还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吗如果不可以直接用我姐姐的名字办理,那么就要办理房产证过户,要交什么费用呢

       磅礴律所律师解答:

       自建房必须先领取房产证才能出售,不能直接办理购买者的房产证。

       自建房房产过户的税负是:买方要缴纳1%的契税(90平米以上的1.5%),卖方要缴纳1%的个人所得税和差价5.5%的营业税。

贷款纠纷怎么处理?贷款纠纷起诉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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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纠纷怎么处理?贷款纠纷起诉流程是怎样的?

  一、准确地列明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为债权人,即出借人,被告多为借款人。

  二、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因此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该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贷款纠纷起诉流程是怎样的?

       1、写好起诉书;2、携带证据和起诉书到法院立案并交诉讼费;3、法院审查确定受理后就会开庭审理;4、法院判决;5、执行判决。民事案件审理时间: 简易程序3个月以内审结,普通程序6个月以内审结。

  诉讼费的缴纳:诉讼费先由原告在起诉时预交,待案件审结后根据案件情况再确定诉讼费的承担。如果是被告方败诉,就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如果是双方各有胜负,诉讼费由双方分担或由法院确定如何分担。

  一般情况,起诉时应提交一些证据:(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3)借贷证据。

  民间借贷纠纷需要提交的证据:(1)借款协议或借据;(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4)债务人借钱用途的证明;(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6)无利息约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确定无息借钱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还应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最后一点,就是付款付息凭证。

       贷款纠纷起诉期限是多长?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二年。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从借款人明确表示不还或者自出借人催要并限定归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1、对于借款合同者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期间为2年,对于当事人间约定了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诉点应为该还款之日;未约定还款日期的,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但从借款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再予以保护。在分期偿还的借款,则每一笔有明确履行期限的还款在到期之日即单独起算该笔借款的诉讼时效。至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皆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2、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应根据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并结合法理和现实法律生活的实际,科学论证其计算方法的合理可行性,以准确地适用法律,指导司法实践,保证这类案件的公正处理。笔者认为,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仍应从债权人行使请求权并得知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只要未超过最长诉讼时效20年即应受到法律保护。

公司注销了还有法律风险吗?提醒股东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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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注销时,如果没有对外债务那就会很少有风险,但债务未清偿时,就需要谨慎操作。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这两种责任承担方式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即“有限责任公司”的核心是指股东的“有限责任”,只要股东不存在利用公司的独立性及滥用股东的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合法利益,原则上作为公司债权人是无法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
       然而,注销不清算或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在公司注销中屡见不鲜,原则上若公司不存在对外负债问题,则这种违法注销公司的法律风险相对可控。但是,如果公司尚有债务未清偿,股东仍然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将会使股东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何申请专利仲裁?申请专利仲裁审查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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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申请专利仲裁?

  (一)提交请求书

  1、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提出行政处理请求,应提交请求书正本1份,并按被请求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当事人(包括请求人和被请求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

  3、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具体指明被控侵权行为的类型或被控侵权产品的名称、型号;

  4、应写明请求事实与理由,并附证据材料清单;

  5、正文部分应写明构成侵权的分析对比,也可以将"侵权分析对比"单独附页(查看分析对比示例);

  6、请求书须由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署名或盖公章。

  (二)提交权利凭证

  1、专利证书复印件,近期《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专利年费交纳凭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2、由中国专利局做出的专利公告复印件;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3、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应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其他证明其权利人身份的材料。

       申请专利仲裁审查程序是怎样的?

       请求符合条件的,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请求人须补正的内容或证据材料;对补正后仍不符合条件的,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缴费程序是怎样的?

       请求人应当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按规定缴纳受理费,封存或暂扣请求得到批准的应当同时交纳担保金。请求人不按规定缴纳费用的,予以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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